臺灣新竹看守所辦理(寄)送入飲食物品注意事項,自99年6月15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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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08-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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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看守所辦理(寄)送入飲食物品注意事項
99.06.01第10次所務會議通過
一、為提高辦理(寄)送入飲食物品檢查之透明度,讓家屬熟悉相關規定,並使同仁於執行勤務時有所遵循,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寄)送入飲食物品時,請依「送物單」或「寄物單」上應填列之項目詳實填寫。
三、(寄)送入之飲食物品,依法應予檢查。
四、受觀察勒戒收容人不得(寄)送入飲食,僅能(寄)送入必需物品。
五、(寄)送入之飲食不得逾
六、收容人之家屬不受(寄)送入飲食物品須辦理接見之限制。
七、(寄)送入飲食物品審查之原則:
1.含酒精成分或可釀酒之飲食,不得(寄)送入。
2.難以檢查者,得限制(寄)送入。
3.易腐敗之飲食,得限制(寄)送入。
4.經檢查後嚴重影響其風味或外觀者,得限制(寄)送入。
5.有影響戒護安全之虞者,得限制(寄)送入。
八、(寄)送入飲食之規定:
1.中藥燉煮者及各種含酒精類食物,不得(寄)送入。
2.易腐敗、大骨類食物或可釀酒之水果(如鳳梨、香蕉、葡萄、草莓、楊桃、荔枝等),不得(寄)送入。
3.未經煮熟之食物、冷凍結冰及勾芡湯汁等食物,不得(寄)送入。
4.未處理之有殼食物(如花生、瓜子、蟹、蚵、蛤等),請勿(寄)送入;但預先去殼、切片者,不在此限。
5.難以檢查之各種糖果、米麵、夾心類食物(如米粉、粽、糯米飯、裹粉炸物、麵包、蛋糕等),請勿(寄)送入。惟除確實無法檢查者外,願經檢查程序(如切開、弄碎、泡水等)處理者,不在此限。
6.茶葉、肉鬆等不易檢查之食物,請勿(寄)送入。惟除確實無法檢查者外,願經檢查程序(如切開、弄碎、泡水等)處理者,不在此限。
7.夏令時節之魚、蝦及涼拌等不易保鮮之食物,請勿(寄)送入;但經煮熟、去殼及切片後得許(寄)送入。
8.送入之菜餚、水果必須預先切開以便檢查,否則得拒絕(寄)送入。
九、(寄)送入物品之規定:
1.中西藥材、藥品及各種針劑,無醫師處方箋不得(寄)送入。
2.圍巾、手套等非生活必需品,不得(寄)送入;棉被、枕頭、牙刷等生活必需品得許(寄)送入,惟每次以一件為限,且須經檢查程序(如拆開、泡水等)處理。
3.含有金屬品及附帶繩索等裝飾品之衣物,不得(寄)送入;但經去除裝飾品後,不在此限。
4.液體、乳狀、粉狀之無法檢查物品(如洗髮精、牙膏、洗衣粉等),不得(寄)送入。
5.圖書雜誌每次以三件為限,惟其內容有足以誘發他人性慾之內容、裸露之人體照片或雖涉及醫療衛生保健但對性行為過分描述者,均不得(寄)送入。
6.禁見收容人家屬不得(寄)送入有關新聞時事之書報、刊物。
十、其他未臚列之飲食物品,為避免影響戒護安全,請參酌第七點之原則妥予考量是否(寄)送入,以免造成不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