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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看守所: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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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看守所辦理寄(送)入金錢注意事項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11-12
  • 資料點閱次數:5255

一、為提高辦理(寄)送入金錢流程效率,使(寄)送入人熟悉相關規定,並利本所人員於執行勤務時有所遵循,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送入金錢,以新臺幣、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之匯票或國內其他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為限。

三、送入金錢,每一送入人對個別收容人每日限一次,每次以新臺幣(以下同)一萬元為限,若收容人在本所內之保管金總額已逾十萬元者,本所得限制寄送入金錢之次數或數額。

四、可透過下列方式寄錢給收容人:

  1. 接見時寄入:由寄入人至接見室填寫「寄送保管金申請單」,將欲寄入金錢與申請單交予經辦人員,於領取收據時,確認交寄金額是否正確即可。
  2. 購買郵政匯票以掛號寄入:至郵局購買郵政匯票,且郵政匯票應指明收款人姓名,再於信封上清楚記載收容人姓名、呼號、所屬場舍及寄件人姓名,以掛號寄入,經收容人當面點清簽收,寄款收據交由收容人收執保管。
  3. 以新臺幣方式寄入:至郵局購買現金袋為限,並詳細記載收容人姓名、呼號、所屬場舍及寄件人姓名、聯絡電話,以掛號寄入,經收容人當面點清簽收,寄款收據交由收容人收執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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