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預約接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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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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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看守所辦理律師(辯護人)接見(含預約)實施程序
一、申請方式:
(一)預約接見:請於接見日之前一個上班日(例如:11月12日僅可預約11月13日不得預約11月13日以後之日)16:00前以傳真方式(傳真電話:03-5228219 戒護科:03-5259695)提出律師接見預約申請單,並以電話確認本所受理狀況;於接見當日攜帶律師接見申請書、律師證及足資證明合法委任之文件至總務科單一窗口報到,以縮短等待收容人提帶時間。
(二)臨櫃申請:於接見當日受理時間內攜帶律師證及足資證明合法委任或欲洽談委任之文件至總務科單一窗口報到。
(三)應檢具之資料:
- 辯護人:應繳驗律師證及刑事委任狀(前開委任狀僅需於第一次辦理接見時繳驗);如係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完成委任之非律師人員,應出示足資識別身分之證件及委任狀。
- 律師(代理人):應繳驗律師證及民事、行政等案件之委任狀(前開委任狀僅需於第一次辦理接見時繳驗);如係依各類訴訟規定完成委任之非律師人員,應出示足資識別身分之證件及委任狀。
- 洽談委任之律師:除繳驗律師證外,並應出示洽談委任事宜之相關文件,例如待簽署之委任文書或法律扶助基金會扶助律師之接案通知等。
- 學習律師:學習律師隨同律師、辯護人辦理接見時,應出示足資識別身分之文件。
- 辯護人以外之律師申請接見羈押禁見被告,應繳驗律師證及相關委任文書,俾利本所將前開文件傳真報請禁見案件繫屬院檢同意;另,辯護人以外之律師亦可自行向前開繫屬院檢提出申請,於辦理接見時再將繫屬機關同意之證明文件,提供予本所查驗。
(四) 律師接見預約申請單請至戒護科承辦人處索取或上本所網站(https://www.scd.moj.gov.tw/)「律師預約接見」子系統下載。
二、預約接見聯絡方式:
(一)預約接見(戒護科):03-5259695 傳真電話:03-5228219
(二)文件前置審查(單一窗口/總務科):03-5222083#208
三、預約及臨櫃受理時間、每日接見梯次時間表及電話預約名額:
(一)受理時間:每週一至週五(國定例假日不受理)上午 08:30 至 11:00,下午 13:30 至 16:00 止
(二)每日接見梯次時間表: 第一梯次 09:00、第二梯次 10:00、第三梯次 11:00、第四梯次 14:00、第五梯次 15:00、第六梯次 16:00
(三)電話預約名額:每一梯次一個名額,若該梯次預約未滿,其名額開放現場登記。
四、電話/傳真預約接見注意事項:
(一)律師接見預約申請單格式如附表,請逐案填寫,勿合併使用,完成預約後,請於預約時間前5分鐘持證明文件,至本所總務科辦理報到登記手續。
(二)完成預約手續,如無法依預約日期及時段前來辦理接見時,至遲應於預約時間1小時以前聯繫本所取消預約;未依預約日期前來接見且未依上述規定辦理,半年內達3次者,自最近一次預約接見日起6個月內暫停受理預約。
五、禁止事項:
(一)律師接見僅能寄入或收受與訴訟相關之卷宗及文書(訴狀)給與收容人,其他物件、食物請由律師或家屬至一般接見窗口辦理。
(二)當轉交收容人訴訟相關文書時,請交由戒護科人員先為違禁物品檢查後再交收容人。
(三)律見時禁止與收容人共用或提供飲品食物。
(四)若有其他問題可當場以對講設備詢問戒護人員。
六、本實施程序提報所務會議,修正或廢止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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