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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看守所: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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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8-2、作業有領薪水嗎?勞作金(薪水)是否可以自由動支?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11-18
  • 資料點閱次數:2960

答:

一、凡參加作業之收容人均應給與勞作金,並依其實際作業時間及勞動能率合併計算給與之。

二、第四級、第三級、第二級、第一級受刑人得准其於每月所得作業勞作金五分之一、四分之一、三分之一、二分之一範圍內自由使用。惟收容人如有動用非自由使用勞作金之需求時,應敘明用途、品項、使用額度或其他事由,經機關長官核准後始得動支。

三、非自由使用部分則由矯正機關予協助儲蓄,於出監(所)時發還,做為日後更生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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