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15-1、受刑人累進處遇編級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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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09-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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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累進處遇係指將受刑人之處遇,分為4個階段,按其在機關執行期間之表現,漸次進級,級數愈高,處遇愈寬和,藉以激發責任觀念,促使其改悔向上,培養其適於社會生活能力之矯正制度。
二、受刑人入監後,刑期6個月以上者,其累進處遇分成4級,自第4級依次漸進,並依其刑期、新舊法(適用法規)、犯次(累、再犯)、犯別(成年犯、少年犯)等,定其責任分數,以其每月所得成績分數抵銷之,抵銷凈盡者,令其逐漸進級至第3級、2級、1級。另少年受刑人責任分數減少3分之1計算;累犯受刑人責任分數增加3分之1計算;撤銷假釋受刑人責任分數增加2分之1計算;具有多重條件者,則按比率計算。
三、受刑人編級後,管教人員依據日常考核按月評給各項(作業、教化、操行)成績分數,以抵銷所在級別的責任分數,抵銷淨盡者,可以進列較高的級別。若尚有多餘的成績分數,則併入所進的級別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