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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看守所: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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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閱覽應用常見問題集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12-20
  • 資料點閱次數:3259

 

Q1:那些檔案可供申請應用?
A:本所依檔案法規定典藏之檔案。

 

Q2:如何得知各機關典藏檔案相關目錄?
A:可透過檔案管理局之全國檔案目錄查詢網(https://near.archives.gov.tw/(另開新視窗))查詢各機關典藏之檔案目錄。

 

Q3:.哪些人可向本 所申請檔案應用?
A:一般民眾、營利事業、機關團體或其授權之代理人、委任人得依本所檔案應用開放作業要點之規定申請應用本所檔案資料。

 

Q4:申請應用檔案有無年齡限制?
A:申請應用檔案之年齡下限,實係未成年人得否申請應用之問題,因其涉及行為能力、權利行使等事項,因檔案法未有明文,自應適用行政程序法、民法相關規定,滿20歲有行為能力之成年人為下限。

 

Q5:申請應用本所檔案之方式?
A:採事先提出申請方式(書面或e-mail)。
      1.書面申請:可至本所網站(https://www.scd.moj.gov.tw/(另開新視窗))檔案應用服務\檔案應用申請書下載或親至本所第二辦公室索取「檔案應用申請
     書」,填具後親自送件或郵寄本所。
      2.e-mail申請:下載「檔案應用申請書」填妥後,以e-mail方式申辦。

 

Q6:申請檔案應用應備妥證明文件為何?
A:1.申請人為個人,應檢附身分證、駕照或護照正本;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則應檢附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應加註具結「與正本相
      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句代替正本並簽章)及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之證明文件。
      2.授權代理人或受委任之受任人,除前述證件外,應加附(1)授權書或委任書正本。(2)代理人或受任人身分證、駕照或護照正本。
 

 

Q7: 依檔案法第18條規定得拒絕提供申請應用之情形?
A:1.有關國家機密者。
      2.有關犯罪資料者。
      3.有關工商秘密者。
      4.有關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之資料者。
      5.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者。
      6.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者。
      7.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

 

Q8: 核准應用之檔案如有一部份有應限制公開或提供之情形,應如何處理?
A:採「分離原則」如下:
       1.檔案可拆卷者,將不宜公開之部分抽離後提供應用。
       2.檔案不可拆卷者,將不宜公開之部分適當隱藏或遮蓋後影印提供應用。
       3.受理單位應將部分抽離或遮蓋情形註記於檔案應用簽收單,告知申請人。

 

Q9: 本所答復民眾申請檔案應用准駁之時程為何?
A:依檔案法規定自受理日起(有不合規定或資料不全者,自申請人補正之日起算)30日內將審核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Q10:所稱閱覽、抄錄等使用檔案時間是否包含複製、影印或列印等時間?
A:閱覽抄錄之時間點起算應以檔案交付申請者至檔案交還本所陪同人員為止。

 

Q11.本所檔案開放閱覽、抄錄或複製時間?
A: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時起至12時止,下午2時起至5時止,國定及例假日不開放。



Q12.本所檔案開放閱覽、抄錄或複製之處所?
A:本所檔案開放閱覽、抄錄或複製之處所在本所之檔案閱覽室(新竹市延平路110號第二辦公室)為之。

 

Q13.閱覽者可否攜帶助理人員共同進入閱覽場所?陪同人員是否比照收費?
A:助理人員共同進入閱覽場所是否收費乙節,按應用檔案而需助理人員伴隨者,應事先申請並經核准後方得進入閱覽場所,助理人員非獨立之申請人,無須另行收費。



Q14.本所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為何?
A: 1、申請閱覽、抄錄檔案每2小時收費新臺幣(下同)20元,不足2小時,以2小時計算。
      2、複製以影印機黑白複印,B4(含)尺寸以下每張收費2元,A3尺寸每張收費3元。
      3、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用以實支數額計算,每次並加收處理費50元。
      4、其餘複製方式收費標準依檔案管理局訂定之檔案複製收費標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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