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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看守所: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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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釋字第716號解釋意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9條規定關係人交易禁止部分,應通盤檢討;第15條罰鍰金額規定宣告定期違憲。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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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本部廉政署103年1月7日廉利字第10305000090號函辦理。 二、緣司法院釋字第716號解釋揭示略以,本法第9條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尚未牴觸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惟於公職人員之關係人部分,若因禁止其參與交易之競爭,將造成其他少數參與交易者之壟斷,反而顯不利於公共利益,苟機關於交易過程中已行公開公平之程序,而有充分之防弊規制,是否仍有造成不當利益輸送或利益衝突之虞,而有禁止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交易之必要,相關機關應儘速通盤檢討改進。另本法第15條規定:「違反第九條規定者,處該交易行為金額一倍至三倍之罰鍰。」於可能造成顯然過苛處罰之情形,未設適當之調整機制,其處罰已逾越必要之程度,不符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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