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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看守所: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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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1-4、新收時,可攜入矯正機關的物品有哪些規定呢?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11-11
  • 資料點閱次數:2672

答:

一、矯正機關內場舍空間有限,新收攜入之物品以生活必需用品為限,且勿攜帶過量之物品。

二、金錢部分:收容人進入矯正機關,僅須負擔日常生活用品或健保看診掛號及部分負擔費用。另除購買電器用品外,並無大筆消費,故毋需攜入大筆金錢。

三、藥品部分:攜入藥品應以醫療需求為主,且須有完整藥袋、罹病醫院診斷證明、處方箋。另藥品須完整未拆封並附成分說明,經機關衛生科醫師檢查評估後,核准者將發還收容人使用。

四、生活用品部分:個人身分證件、內衣褲、健保卡、襪、毛巾、筆、肥皂、牙膏、牙刷、信封、信紙、衛生紙及圖書雜誌等得以攜入。被、床單、枕頭等限單人尺寸。又如攜入特殊物品(如義肢、義眼、假牙等),經檢查核准後,即可使用。

五、攜入衣物皆須送交檢查,原則如下:

(一)檢查係以衣物之整體性及收容人需求性為前提。物品如有妨害機關秩序、影響戒護安全、夾帶違禁物品、不易或無法檢查、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破壞原有外觀與功能者,禁止攜入。

(二)電器用品不得攜入。但經移監(院、所、校)、借提寄禁攜入者,確認無誤後,許其更換標籤後繼續使用。

(三)衣褲、被、床單、枕頭、襪、毛巾等用品,須泡水並拆開檢查。

(四)攜入物品,經檢查發現涉及違法情事時,機關將依法究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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