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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看守所: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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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4-12、夫妻或直系血親在不同機關收容,是否可以辦理接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11-18
  • 資料點閱次數:2070

答:

一、收容人之配偶或直系血親另收容於矯正機關,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機關提出使用通訊設備接見之申請。

二、任一方收容人如經法院或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規定禁止接見者,機關將拒絕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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