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1、 外界得辦理送入金錢、飲食及物品之人員,如下:(1) 收容人最近親屬、家屬。(2) 機關認為必要且適當之人。(3) 收容人提出之人。2、 最近親屬係指配偶、三親等血親及二親等姻親等親屬。3、 機關認為有送入財物之必要且適當之人,例如律師、辯護人或其他經機關審認確有送入財物必要且適當者。4、 收容人提出之人,應以書面提出,並以3人為限,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