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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看守所: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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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6-1、有哪些人可以辦理送入金錢、飲食及物品?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12-16
  • 資料點閱次數:4112

答:

1、 外界得辦理送入金錢、飲食及物品之人員,如下:
(1) 收容人最近親屬、家屬。
(2) 機關認為必要且適當之人。
(3) 收容人提出之人。
2、 最近親屬係指配偶、三親等血親及二親等姻親等親屬。
3、 機關認為有送入財物之必要且適當之人,例如律師、辯護人或其他經機關審認確有送入財物必要且適當者。
4、 收容人提出之人,應以書面提出,並以3人為限,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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