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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看守所: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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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9-8、請問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規定為何?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11-18
  • 資料點閱次數:889

答:
一、移入外役監執行期間,作業成績連續2個月均達法定最高額80%以上且申請返家探視前2個月均無違規紀錄且教化、操行成績均無減分紀錄,得依申請准於例假日或紀念日返家探視配偶、親屬或家屬。
二、次數:
(一)刑期未滿3年,每月1次。
(二)刑期3年以上7年以下,每2個月1次。但累進處遇進至第2級以上,得每月1次。
(三)刑期7年以上15年以下而累進處遇進至第3級,每3個月1次。但累進處遇進至第2級,得每2個月1次;其進至第1級,得每月1次。
(四)刑期15年以上而累進處遇進至第2級,每3個月1次。但累進處遇進至第1級,得每2個月1次。
(五)無期徒刑,每3個月1次。
(六)65歲以上之受刑人,得每月申請返家探視1次,不受前述(一)至(五)的限制。
三、應備文件:返家探視申請書、返家探視訪談紀要表、家屬同意書、探視對象之戶政文件(例如戶口名簿、戶籍謄本等)。
四、探視期間:每次最多不得超過40小時,但遇有連續3日以上的紀念日或休假日時,得延長24小時。以上時間不包括在途時間,外役監應依受刑人返家探視路程訂定在途期間,並告知受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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