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病預防及治療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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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疾病預防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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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預防肺結核,每月辦理新收入所胸部X光篩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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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預防性傳染病,每月辦理新收入所血液篩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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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使收容人獲得一般醫療常識,每月辦理衛生教育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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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聘醫師辦理收容人入所健康檢查,有病痛即予安排診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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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預防傳染病,所內外四周環境每日打掃,每周噴灑消毒藥水於各舍房、工場、辦公室等確保環境衛生。
二、疾病治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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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1月26日修正公布之全民健康保險法(以下簡稱二代健保法),將第11條第1項第1款,即在監、所接受刑之執行或接受保安處分、管訓處分之執行者,且其應執行之期間,在2個月以上之收容人非屬保險對象,應予退保之規定,予以刪除,並將是類收容人列為二代健保法第10條第1項第4款第3目之保險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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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費: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條、第9條及第10條第1項第4款第3目規定,在矯正機關接受刑之執行或保安處分、管訓處分逾2個月之收容人由矯正機關辦理加保或轉入,且收容期間之健保費,由中央矯正主管機關全額補助。
自行負擔費用:惟依該法第43條、第45條及第47條規定所衍生之門診、住院、藥品及衛材差價等自行負擔費用,仍應由收容人自費,掛號費亦同。
健保醫療:由中央矯正主管機關全額補助保險費之收容人,其疾病診療以使用健保醫療為主。矯正機關依矯正法規提供之公醫診療,則以提供不符4類3目投保資格之收容人為原則。 -
本所與鄰近醫院合作每周一至周五辦理家醫科、身心內科、牙科門診,提供收容人診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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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於所內門診適當治療則轉診戒護至國軍新竹分院或台大醫院新竹分院門診或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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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情嚴重符合保外醫治者則依規定辦理保外醫治。